操纵公司股票,扬子新材前董事长胡卫林等3人合计被罚230万元

发布日期:2023-11-14 13:54    点击次数:1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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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经纬11月1日电 江苏证监局网站1日消息,扬子新材(维权)前董事长胡卫林等3人操纵“扬子新材”股票处罚落地。

  操纵“扬子新材”股票,亏了2000多万

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经查明,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  一、胡卫林、许孝男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

  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和第二大股东(持股比例16.40%),基于缓解股权质押和股价下跌带来的资金压力和稳定“扬子新材”股价的目的,负责决策、借入账户和提供资金,并安排许孝男使用“罗某频”“金某强”证券账户操纵“扬子新材”。

  时任扬子新材财务总监、副总经理许孝男知悉胡卫林交易“扬子新材”的目的,按照胡卫林的要求,利用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,操作“罗某频”“金某强”2个证券账户通过盘中连续申报拉抬、对倒等方式交易“扬子新材”,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

  江苏证监局指出,胡卫林与许孝男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操纵“扬子新材”故意,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,构成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。

  经计算,胡卫林、许孝男控制使用这2个涉案账户操纵“扬子新材”共亏损3362895.23元。

  二、胡卫林、曹芸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

  胡卫林出于维持“扬子新材”股价的目的,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曹芸帮助实施操纵“扬子新材”股价,双方共同筹措操纵所需资金,并约定共同分享操纵所得收益。

  曹芸提供“曹芸”“蔡某斐”等10个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“曹芸”账户组),通过实际操作“曹芸”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,采用盘中连续交易,以对倒、拉抬等方式交易“扬子新材”,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,导致股价大幅偏离中小企业综合指数(以下简称中小综指)。

  江苏证监局认为,胡卫林与曹芸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操纵“扬子新材”故意,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操纵行为,构成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。

  经计算,胡卫林、曹芸控制使用“曹芸”账户组操纵“扬子新材”共亏损18772368.03元。

  3人合计被罚230万

  江苏证监局指出,胡卫林、许孝男的行为违反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胡卫林、曹芸的行为违反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根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:

  一、对胡卫林、许孝男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行为,处以80万元罚款,其中对胡卫林处以50万元罚款,对许孝男处以30万元罚款。

  二、对胡卫林、曹芸共同操纵“扬子新材”行为,处以150万元罚款,其中对胡卫林处以75万元罚款,对曹芸处以75万元罚款。

  综上,对胡卫林处以125万元罚款,对许孝男处以30万元罚款,对曹芸处以75万元罚款。

  胡卫林此前被“10年禁入”

  中新经纬注意到,今年早些时候,胡卫林已因组织、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被“10年禁入”。

  据扬子新材8月1日晚间公告,因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、虚假记载等,公司拟被处450万元罚款,前总经理胡卫林被罚款500万元。同时,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总经理,组织、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,涉案时间长、涉及金额大,情节较为严重,证监会拟决定:对胡卫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自宣布决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间内,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,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。(中新经纬APP)

来源:中新经纬

编辑:郭晋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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